【醒目仔學通識】從迷你倉大火認識火警分級制

香港火警的分級制,主要按火警的嚴重程度以及其影響性進行評級。早於1950年代尾至60年代初,香港發生連場火災。1961年,香港政府接納副布政司戴麟趾的檢討報告,成立獨立的政府部門消防事務處。
消防事務處於1964年2月1日仿傚美國實施火警分級制度,根據實際情況分為一至五級。
一級火警
當消防處接到一般商住大廈的火警警報後,會先當作是一級火警處理。一般而言,大部分的火災均屬於一級火警。
二級火警
如果警現場是人流較多的地方,例如醫院、老人院、機場、酒店等;又或者是一些較危險的地點,如油站、發電站等,或者遠離水源的地方,消防處則會即時將之列作二級火警。
三級火警
當消防隊到達現場後,消防現場指揮官會視察現場情況。如果現場冒出大量濃煙,又或有多人被困,加上首批到的場消防員未能有效地控制火勢,火警有蔓延的趨勢,便有可能需要把火警升級至三級火警。
1964年2月10日牛頭角合浦膠珠廠火警便列為三級火警。
四級火警
當火警現場火勢變得更為猛烈、出現大量濃煙、高熱、受傷人數增加,現場居民有生命危險,需增加人手及裝備時,便可能把火警升至四級。
像最近發生的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大火便被列為四級火警。
五級火警
當火勢完全失控並迅速蔓延,且有大量濃煙出現,高熱,受傷人數持續增加,火勢比四級火所需更多支援時,便有可能把火警升至五級。
2008年嘉禾大廈大火便為五級火警。
圖片:網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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